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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核定2019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17 15:58      信息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在浙省、部属科研院所:

为规范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满足在线统计调查需要,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根据国家要求,2019年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年度调查实行名录库管理,并按照名录库进行统计调查。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对所属单位名录信息进行核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内容

(一)核定已有调查单位基本信息。请通过“国家科技统计在线调查平台”,对统计调查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定,确保信息准确。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识别信息、属性信息和数据信息等。识别信息是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和区划以及联系方式等;属性信息是指单位从事行业、机构类别、成立时间等;数据信息是指单位从业人员、经费收支情况等。

(二)补充新增调查单位信息。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科技部对新增机构纳统要求,补充新增的科技统计调查单位。同时要与当地统计部门进行新增单位的行业核定,确保其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8日-29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组织名录库核定和增补工作。

2019年10月30日-31日,全省审核并上报到国家。

三、其他事项

2019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工作将严格依照名录库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期间名录库将不做变更调整。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名录信息核定工作。为方便工作开展,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将本年度负责机构调查的人员姓名、电话等信息反馈到邮箱wangzl@zjinfo.gov.cn,并加入工作QQ群(科研院所群号:229066048;科技局群号:95621582)。

联系人:省科技信息院统计所王紫露  0571-85112856;

省科技厅规划处     王  键 0571-8705403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新增机构纳统条件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新增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方可纳入统计:

1.必须为独立法人;

2.必须为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3.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4.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5.从事的国民经济行业必须为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BA17范围为73-75);

6.单位需要达到一定规模:

(1)单位若从事的国民经济行业属于研究和试验发展(BA17前两位数字为73):①隶属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各部门(BA21=1、2或3),则全部纳统;②隶属于地(市)级各部门,县(区)级各部门,不隶属于政府部门/无主管时(BA21=4、5或6),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经费总支出的比重达到80%,且R&D经费达到100万元,可以纳统,否则不纳统。

(2)单位若从事的国民经济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BA17前两位数字为74):①隶属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各部门(BA21=1、2或3),则全部纳统;②隶属于地(市)级各部门,县(区)级各部门,不隶属于政府部门/无主管时(BA21=4、5或6),则科技活动支出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科技活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达到60%,可以纳统,否则不纳统。

(3)单位若从事的国民经济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BA17前两位数字为75),科技活动支出达到100万元,且科技活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达到60%,可以纳统,否则不纳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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