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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9年度台州市本级创新券使用情况抽查结果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1-06 15:23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根据《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台科〔2018〕14号)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2019年度市本级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市科技局委托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对2019年创新券使用情况的评估检查工作。2020年11月25日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和综合计划处负责人、纪检干部联合按程序随机抽取产生21家检查对象里的21笔已兑付的创新券。

2020年12月7日-12月24日,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建抽查小组,围绕“真实、合规、有效”要求,对本次随机抽查出的21家检查对象里的21笔已兑付的创新券进行评估检查。

2020年11月25日市科技局向被抽查企业和创新载体下达检查通知,抽查小组于2020年12月7日-12月24日实地抽查了6家企业、3家创新载体(对应15家创新券使用企业)。本次创新载体为企业提供了测试分析、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三种服务类型。本次抽查重点:核查使用创新券涉及的相关兑付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合规,了解使用创新券取得的成效。

本次创新券支持的测试分析服务15项,抽查小组查看了创新载体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原件(包括委托检测协议书和技术服务合同),重点关注合同金额和合同内容,仔细比对了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校准证书内容;审核了企业自付的增值税发票和相应银行汇款记录,核算了创新券金额、自付金额累加是否和合同金额相符,使用创新券减少了企业检测或测试成本。

本次创新券支持的委托开发服务5项,抽查小组查看了创新载体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原件(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设备研发合同),重点关注合同金额和合同内容,仔细比对了创新载体作出的服务结果(样机)说明,完成研制工作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匹配;审核了企业自付的增值税发票和相应银行汇款记录,核算了创新券金额、自付金额累加是否和合同金额相符;现场察看了企业与创新载体技术合作所取得的实物成果(设备样机),对实物拍照留存及三方(企业、创新载体、抽查小组)盘点签字,并向企业了解设备样机运行效果和带来的经济效益。

本次创新券支持的合作开发服务1项,抽查小组查看了创新载体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原件(技术开发合同),重点关注合同金额和合同内容,仔细比对了创新载体作出的横向课题验收登记表,完成研制工作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匹配;审核了企业自付的增值税发票和相应银行汇款记录,核算了创新券金额、自付金额累加是否和合同金额相符;现场向企业了解了该智能模块系统的基本运作流程和带来的经济效益,并对相关环节进行拍照留存备查。

《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台科〔2018〕14号)第十一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因抽查人员不能清楚掌握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的概念及范围,经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引荐,我们向专业机构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寻求技术支持,经该研究院认定,本次抽查的15项测试分析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服务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

抽查结论:本次抽查未发现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创新券的情况,21笔创新券的兑付材料真实、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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