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台州科技政策
关于印发《众创空间 (孵化器)、人才科创园 和境外研发机构等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日期: 2022- 05- 30 09: 36
  • 来源: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台人才领〔2021〕10 号

各县 (市、 区 ) 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

《众创空间(孵化器)、人才科创园和境外研发机构等扶持 实施细则》 已经五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 年 3 月 29  日

众创空间 (孵化器)  、人才科创园 和境外研发机构等扶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  ( 台市委发〔2017〕 105 号 ) 、《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 ( 台市 委发〔2020〕64 号 )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设立众创空间 (孵 化器) 、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海外创新中心、境外研发机构、 人才科创园和“人才科创飞地”等,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新引进的海内外孵化器的资助 1 .资助对象

对新引进的孵化机构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给予运 营补助或地方贡献奖励。

( 1 ) 新引进孵化机构为运行过海内外孵化器的运营机构或 投资机构。

(2) 若投资机构运营孵化器的,应在孵化运营园区内设立 项目投资机构,其运营团队负责人须具有 3 年以上的孵化工作 经验。若孵化器运营机构运营孵化器的,应具备提供培训、人 才、融资等创业资源导入和市场对接等能力;孵化器运营团队 负责人须在引进机构连续工作 3 年以上。

( 3 ) 孵化运营园区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

2.资助标准

( 1 ) 根据运营孵化面积、资源导入、基金规模和团队建设 等给予孵化机构每年最高 500 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最长 三年,具体补助金额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2) 第 4 年到第 6 年给予运营机构园区内企业地方贡献部 分等额补助,第 7 年到第 8 年减半补助。

3.办理程序

( 1 ) 对象审核。 园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物 色知名的孵化器运营机构或投资机构,与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 门共同组织专家对拟引进的孵化器运营机构或投资机构进行审 核。专家审核通过后, 由园区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 门与孵化器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2) 备案。运营园区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将 审核结果和合作协议报市科技局备案。

( 3 ) 资金申请。运营园区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 门根据合同协议向当地政府申请相应的奖补资金,并在单位门 户网站备案公示 5 天。奖补资金由当地政府或台州湾新区承担。

(4)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运营园区主管部门或所 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协议将运营补助经费或地方补助 划拨到位。

二、对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的资助 1 .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经认定的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 ( 以下简称跨境孵化器 ) 根据合作协议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

2.合作机构条件

( 1 ) 在创新创业服务领域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有开 展创业孵化运营的丰富经验。

( 2 ) 在创建区域拥有满足项目孵化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 所,有稳定的具有开展国际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经验的运管团队。

( 3 ) 与创建区域当地的高校、科研机构等有广泛的合作关 系,建有稳定的创新创业资源收集渠道。

(4) 在国内设有分支机构或拥有代理机构,有畅通高效的 对外联络渠道。

3.办理程序

( 1 ) 科技管理部门考察确定跨境孵化器共建合作机构,经 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签订合作协议。

( 2 ) 合作机构与科技管理部门签订跨境孵化器合作协议 后,可申请首期资助。首期资助额度视合作协议而定,最高不 超过总额的 70%。协议签订后予以拨付首款,年度运营期满后, 合作机构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供年度运营报告及相关业绩佐证资 料, 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拨 付尾款。

三、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励 1 .资助对象及标准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 100 万元、20 万元的 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 间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认定后又被 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评优当年再分别给予 30 万 元、15 万元奖励。

2.办理程序

( 1 ) 申请。孵化机构申请资金补助奖励时提供企业营业执 照、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评优)文件、绩效证明资料 ( 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 等材料,报孵化机 构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

(2) 初审。孵化机构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 位的资格、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 的报市科技局。

( 3 ) 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党组 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额度,并在单位门户网站 公示 5 天。

(4) 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科技管理部门将资助经费划 拨到相应的孵化机构。 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四、对境外新建立研发机构的补助

1.资助对象与标准

以技术、人才为导向,通过在境外 (含港澳台 ) 新设、并

购等方式设立境外研发机构获得关键技术、核心人才等创新资 源,在我市进行转化并对产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市内企业。 境外研发机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 1 ) 申报主体为在台州市内合法注册、运营且具有研发能 力的企业。 一般支持近五年内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的企业,且该 境外研发机构运行状况良好。

(2) 设立的境外研发机构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主要围绕 “456”产业集群,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有专业研发人 才团队和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 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

( 3 ) 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 少于 2 年,且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企业通过境外子公 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市 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企业并购境外企业的,若境外企业 的研发设备、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等与研发有关的购买费用可 剥离计算的,其剥离计算的费用视为并购境外研发机构费用( 以 评估为准 ) 。

(4) 对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在正常运行两年后,可 申请补助。2 年内,经核定评审,申报企业设立或并购境外研发 机构的核定累计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 (含) 2000 万元人民币的, 将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核定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 (含) 1000 万元,不足 2000 万元

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3%给予补助。

2.办理程序

( 1 ) 认定。委托有资质的、能承接跨国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进行认定,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可研报告、投资环境分析评 价报告等。上述材料应标注出企业研发投入和使用情况、研发 人员、主要研发活动、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拥有数及技术 性收入等内容。第三方机构认定费用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2) 申报。 申报境外研发机构的单位填报《台州市企业设 立境外研发机构奖励申报表》,并提供境外研发中心营业执照、 机构章程、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第三方机 构资质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定材料、境外研发机构 注册材料、资金汇出材料、最终控制方说明、保密协议及聘请 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说明材料、承诺书等材料,报企业所在地 的科技管理部门。

( 3 ) 初审。企业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 资格、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 市科技局。

(4) 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党组 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并在单位门户网站 公示 5 天。

( 5 ) 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科技管理部门将补助经费划 拨到相关企业。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五、对人才科创园区的补助

1.创建条件

( 1 ) 有明确产业定位,聚焦发展重点,产业关联度强,形 成鲜明的产业特色,有序推进产业发展。

( 2 ) 有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不少于 3000 平方米的 工作场地,相对独立于已有的工业园区、科研平台等各类平台, 人才园区品牌辨识度高。

( 3 ) 基本配备合理。 园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职工作人员 和专项运营经费;制定专门针对入驻人才创业企业的园区管理 管理办法,为入驻人才提供人力资源、法务、财务、投融资、 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

(4) 人才高度集聚。需有 5 年以上规划,且园区专为海内 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500 精英计划”人才( 团队)入驻使用。 入驻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应具备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 基本要素,正常开展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纳税。

2. 园区认定程序

( 1 ) 申请。人才科创园区提供建设发展规划、管理机构、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入驻人才团队名单及创业企业实际投 入、营业收入、税收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当地“500 精英计划”专 项办。

(2) 初审。当地“500 精英计划”专项办对申报单位的资格、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台州市

“500 精英计划”专项办。

( 3 ) 审核、公示。市“500 精英计划”专项办通过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园区进行认定,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

(4) 认定发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审定发文。

3.资助对象及标准

( 1 ) 本地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企业改 (扩) 建人才科创 园的,在引进第 1 个“500 精英计划”人才项目落地后,按照场地 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购置等投入费用总额的 30%,经核定后给 予建设方最高 500 万元补助。新引进“500 精英计划”创业项目 5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给予 300 万元资助,达到 10 个且 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 400 万元资助;新引进“高端人 才创业项目”5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给予 400 万元资助,达 到 10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 500 万元资助;新引 进“领军人才创业项目”5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给予 600 万元 资助,达到 10 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 600 万元资 助。上述人才创业项目不重复计算。

(2) 支持人才科创园区引入以科技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的 科技创业苗圃、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和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 创业苗圃孵化场地 200 平方米以上,有 5 家以上入驻科技型企 业或创业团队的,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 30 万元补助;科技企

业孵化器场地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上,入驻科技型企业 10 家 以上的,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 50 万元补助;科技企业加速器 场地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或该加速器 毕业企业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 5 家以上且 1 家获省高成长 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 100 万元经费补助。 以上三种奖励按最高额补助并减除已补助金额。

( 3 ) 对经认定的市级人才科创园、“500 精英计划”创业创 新园分别再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补助。

4.兑现环节

( 1 ) 人才科创园区资助由园区符合条件后,提出申请,填 写《人才科创园资助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落户地“500 精 英计划”专项办审核合格后,经当地人才办确认后拨付。

(2) 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符 合条件的,其运营机构向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经确认 后拨付。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或台州湾新区承担。

六、对海外创新中心的补助 1 .资助对象及标准

我市企事业单位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在境外设立运营海外 创新中心的,根据建设协议给予每年最高 1000 万元的运营经费 补助。

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与海外创新中心业务相关的运营支出, 包括场所租用、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人才项目洽谈

及创新创业对接活动、差旅费、科技中介服务 (如知识产权、 科技金融、项目落地对接等 ) 、 自建或共用实验室和技术平台 及设备购置使用等,不得用于海外物业购置、项目投资、国内 关联单位的人员费用开支。

2. 申报单位条件

( 1 ) 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作为受委托单位,与科技 管理部门签有委托协议,开展海外创新中心运营。

(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在创建区域拥有满足项目 孵化、技术研发、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

( 3 ) 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创新孵化中心运营的丰富经 验及相关人才团队储备。

(4) 在创建区域与多个当地科技管理机构、企业、科研院 所、高校等建有合作伙伴关系。

3.办理程序

( 1 ) 科技管理部门考察确定委托机构,经党组会议讨论通 过后签订合作协议。

(2) 年度协议费用补助分期兑现。受委托单位与科技管理 部门签订海外创新中心建设合作协议后,可申请首期资助,首 期资助额度视合作协议而定,最高不超过总额的 70%。协议签 订后予以拨付首期补助,年度运营期满后,受委托单位向委托 方提供年度运营报告及相关业绩佐证资料, 由协议委托方按照 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拨付尾款。

七、对市县联建的市级“人才科创飞地”的运营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各县(市、区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人才科创飞地”, 空间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认定市级“人才科创飞 地”,经认定为市级“人才科创飞地”的, 由市级每年补助 30%运 营费用,飞地须提供 10%以上空间面积供市级统筹调配。

2.经费补助程序

( 1 ) 认定申请。各县 (市、 区 ) 相关负责部门向市科技局 提交市级“人才科创飞地”认定申请(全年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空间购买或租用合同、委托运营协议及运营费用凭证、相关管 理制度、飞地建设运行情况、10%以上空间面积供市级统筹调配 的承诺说明等。

(2) 部门审核。市科技局组织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并报 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确定市县联建的市级“人才科创飞地”建议 名单。

( 3 ) 发文授牌。 市科技局将市县联建的市级“人才科创飞 地”建议名单在局网站公示 5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发文,并授予市级“人才科创飞地”的牌子。

(4) 经费拨付。市科技局每年预算相关补助经费,并按照 资金拨付程序将相关补助经费拨付给申请单位。

( 5 ) 其他情况。市级“人才科创飞地”在运行过程中,如发 生场地 (包括面积 ) 、营运机构、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

应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变更情况,视其情况确认其市级“人才科创 飞地”资格。

八、其他

1.人才科创园区每年报送运营情况报告 (包括园区工作总 结、建园资质使用情况、 园区财务报表、孵化成功企业名单、 淘汰企业名单、 当前入驻企业实体名单等) , 由当地“500 精英 计划”专项办进行评估复核。复核达不到条件的,报市“500 精英 计划”专项办取消人才科创园区的称号。

2.对在申请补助时,存在项目虚报、违法、欺诈等恶劣行为, 或 自评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资助资 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3.本细则涉及的新引进孵化机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 境外新建立研发机构、人才科创园区内孵化机构及市级“人才科 创飞地”的资助经费在市县两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跨境人才 项目孵化器、人才科创园、海外创新中心的资助经费在市县两 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关于印发《众创空间(孵化器)、人才科创园和境外研发机构等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