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科技事业中心)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经科局,省(市)级创新载体、省(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台科〔2018〕14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办法名称由《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调整为《台州市企业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 二、第三章第十条“市本级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市级(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高新区和集聚区)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调整为“市本级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市级(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合法经营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近三年诚信状况良好,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 三、第五章第十九条“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采取在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调整为“对不按规定公开和开放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科〔2024〕29号关于修改《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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