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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日期: 2025- 05- 21 11: 02
  • 来源: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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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台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构建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结合我市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管理需要,对《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台科〔2019〕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台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制定形成,并充分考虑台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及企业实际需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17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目的、研发中心的定义和职责以及依托单位的职责。研发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组建,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共建。

(二)申报和备案

规定了企业申报研发中心的条件,包括注册时间、科技创新能力、研发费用占比、科研仪器设备和场地、研发人员占比等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申报备案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公示和备案等环节。

(三)运行与管理

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备案的研发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应用,如优秀者可优先推荐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同时规定了研发中心资格终止和撤销的情形。

(四)附则

明确了研发中心的命名方式、《办法》的施行时间和解释权归属,同时废止了原《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台科〔2019〕17号)。

四、研发中心认定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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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键词解释

1.研发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

2.依托单位:是指研发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提供必要保障、配合管理监督等工作。

3.考核评价:是指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对研发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的定期评估,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六、注意事项

1.申报条件:企业需满足多项条件,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科技创新能力、研发费用占比达标、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场地、研发人员占比符合要求等,并且在申请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未发生重大不良行为。

2.绩效评价:经备案的研发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支持和后续项目申报等,企业需重视日常管理和成果积累。

3.资格变更与撤销:研发中心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地址、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需报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评价不合格等情形的,将被撤销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拟申报、已认定及运行管理中的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其依托单位,包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八、新旧政策对比

对比项目

旧政策(2019年版)

新政策(2025年版)

企业性质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组建,包括但不限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研发投入

1.如果依托单位是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2.如果依托单位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或者不低于4%(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或者不低于3%(当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发费用不少于50万元

研发条件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

1.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2.固定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2.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

审核认定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拟认定的研发中心进行公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局备案

绩效评价

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份向市科技局和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中心建设进行实地抽查

经备案的研发中心,原则上每三年应接受一次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研发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并将拟推荐优秀名单上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通过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评审论证,确定优秀名单。优秀等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处

解读人:潘立兵

联系电话:0576-88510576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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