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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27 11:20      信息来源: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台科〔2020〕23号

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台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7日

台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不断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使之成为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队、农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在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围绕实现提升科技水平、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按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业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向农村基层、农业一线集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农业科技支撑能力、农民创业创新能力,努力使科技特派员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市科技特派员的选派

(一)市科技特派员选派范围

1.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科技团队;

2.市属农经部门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科技推广机构、科技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团队等。

(二)市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

1.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热心“乡村振兴”工作,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

2.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并有较强的科技服务实践经验和能力水平。市级派遣的科技特派员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科技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

3.工作作风踏实,一贯表现良好,身体健康。

(三)市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

1.由市科技局通过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向派驻单位征集技术、服务需求。同时,向派出单位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愿。

2.根据各派驻单位需求,各派出单位提出选派人员初步名单,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统筹协调供需双方信息和意向,根据派驻单位的科技需求和派出单位拟派驻人员的专业领域,研究并确定派驻方案,力争做到精准对接。

三、市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职责

1.了解掌握入驻乡镇基本情况,研究开发适合当地发展的科技项目,做到帮扶精准化。对接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帮助入驻乡镇积极申报科技项目。指导入驻乡镇制定和落实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规划。

2.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种养业的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使当地农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3.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通过项目合作与开发,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租赁经营、技术承包和技术中介等多种形式,帮助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经济利益共同体,组织农产品流通,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精准脱贫。

4.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讲贯彻,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乡镇科技带头人。

5.科技特派员入驻乡镇期间,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到“四不”:不得在所驻乡镇或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用公款吃请;不得收受入驻乡镇或村发放的各种补贴和有价证券;不得参与赌博及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四、市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和考核

(一)管理机构与责任分工

1.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综合协调、人员选派、项目审批、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工作宣传等,由市财政局负责经费支持、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2.各县(市、区)要相应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负责所在地各级科技特派员的具体工作、日常管理和考核,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经费支持和监督。

3.入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对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二)市科技特派员的管理

1.建立市县乡三级科技特派员联系网络。按派出层次,分级建立联络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市科技特派员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帮助科技特派员选择科技需求迫切、产业转型升级有优势的农业园区、主导产业、创新基地或科技企业,作为联系点或示范基地。

2.市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要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切实维护科技特派员的合法权益,派出单位要将科技特派员所驻的乡镇(街道)作为联系点,关心派出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的管理,确保科技特派员有足够时间精力从事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

3.市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下派工作任务的,经入驻单位和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由派出单位另行选派人员接替。

4.市科技特派员的服务期限一期为2年,鼓励科技特派员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志愿继续留在派驻地担任科技特派员工作且入驻单位和派出单位均同意的,向县(市、区)科技(经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科技(经科)局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后可列入下一期科技特派员人选。

5.市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努力做到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服务两不误,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驻在乡镇工作。高校、科研院所派出的科技特派员,其入驻乡镇工作时间可折算成一定的工作量,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三)市科技特派员任期考核

1.市科技特派员任期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县(市、区)科技(经科)局会同入驻乡镇党委、政府共同实施。科技特派员入驻乡镇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科技特派员先进单位、个人的推荐工作由县(市、区)科技(经科)局负责。

2.对市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市派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满后,县(市、区)科技(经科)局会同入驻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考核,提出任期考核等次建议,报市科技局审定。

3.市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科技特派员的比例原则上按选派总人数的30%左右;对任期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以及日常考核中不能胜任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取消其资格。工作不力、未履行职责的,不予兑现相关待遇。

五、市科技特派员的项目经费和个人补助

(一)加大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扶持力度,市财政局、科技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经费和个人补助经费。项目经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为服务示范基地建设而开展的科技成果项目应用、示范推广等工作,个人补助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的往返路费、下乡补贴、人身保险等。

(二)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管理

1.市科技特派员项目实施内容要结合派驻乡镇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主要包括技术指导、成果推广、帮扶结对、示范推广、基地建设、科技培训等,通过科技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派驻乡镇的自我造血能力。

2.明确项目管理职责。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是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主体,负责协调派驻乡镇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细化任务目标,并与科技特派员签订项目合同。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特派员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做好年度总结等。

3.严格经费管理。每年度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额为5万元/项,每期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总额为10万元/项。特派员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各县(市、区)的实际项目,将年度经费一次性拨付给县(市、区)科技(经科)局。县(市、区)科技(经科)局按照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单独建账,严格执行报销、监督制度,按照实际项目任务内容使用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

4.经费使用范围。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项目相关的开支,禁止用于个人有关的支出。县(市、区)科技(经科)局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经费用于补助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完善、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具体任务和经费比例由县(市、区)科技(经科)局和科技特派员商定,以充分调动乡镇和科技特派员双方积极性。县(市、区)科技(经科)局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提供科技特派员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并由县(市、区)科技(经科)局开展中期检查,市科技局根据检查情况拨付下一年经费。

5.实施绩效评估。项目完成后,由县(市、区)科技(经科)局按照市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市科技局每2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科技特派员项目实施的整体绩效进行评价。

(三)市科技特派员个人补助

1.科技特派员入驻期间的个人补助,实行年度包干制,包括往返路费、下乡补贴、人身保险等,每人每年补助1.2万元。

2.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各县(市、区)的实际派遣人数,将年度补助经费一次性拨付给县(市、区)科技(经科)局,由县(市、区)科技(经科)局发放给科技特派员本人,并将经科技特派员本人签字的补贴发放清单复印件送市科技局备查。

(四)市科技特派员经费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要依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经费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财政经费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科技特派员的权益

1.市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不转行政关系,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级、职称、工资(或离退休金)、奖金、福利等待遇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

2.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方面,优先考虑担任过科技特派员的人员。探索建立科技特派员与各级人才计划对接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并安心深入农村基层开展科技服务。

3.派驻单位、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激励约束机制,以调动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积极性。

4.对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提拔使用。科技特派员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5.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精神,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地区离岗创业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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